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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智库:科研院所员工持股激励方案解读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本文是维西智库法务部对本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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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二、实施条件:

(1)企业成立满3年

(2)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3)研发投入占销售额3%,研发人员占10%

 

三、股权激励规则:

1.股权

(1)大型不超总股本5%,中型企业10%,小微型企业30%

(2)近三年资本形成额30%,当年净利润必须为正

(3)连续工作3年以上,重要技术人员

(4)锁定期5年,不得转让等,如离职则退回处理

(5)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6)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

2.分红

(1)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3)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4)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四、三相关程序:

(1)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

(2)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4)报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上级企业批准,20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5)上级批准主管部门一般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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