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在新三板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创造条件。
已“转板”企业:
根据维西智库的统计,截至目前已完成IPO的新三板企业有11家,包括在创业板完成上市的双杰电气、康斯特、合众科技,以及在此之前的8家企业,即在创业板上市的北陆药业、世纪瑞尔、佳讯飞鸿、紫光华宇、博晖创新、东土科技、安控科技7家企业和在中小板上市的久其软件。
2015年以来,因双杰电气、康斯特、合众科技3家原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IPO,在创业板上市,市场对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创业板预期再度升温,但转板制度仍需要关键前提,即《证券法》完成修订。
转板的要求条件:
转板创业板是一个试点创新,但需要对现行《证券法》中的相关限制作出修订,比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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