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当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时,对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使用,应等同于普通的委托方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按照普通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去做。
资产评估结果仅仅是政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的参照和专业咨询意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仅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不对改制企业的交易结果负责。
2、法院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法院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财产纠纷和经济纠纷时,也大量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结论来处理以资抵债等案件。由于法院是以仲裁者的身份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果一经法院裁决就必须依法执行。
包括法院在内的权力机关,无论是作为仲裁者或是作为执法者都应合理使用评估结论,都应以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为基础和参照,综合经济纠纷双方的申辩和理由来裁定经济纠纷涉及的资产价值或以资抵债的数额(价格)。
3、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主要是对申请上市的公司有关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资产评估数据的审核;以及对上市公司的股东配售发行股票时申报材料配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资产评估数据的审核。
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信息披露至少要列示以下各项资产评估情况:按资产负债表大类划分的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前账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净值;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各类资产增减值的主要原因。
4、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金融等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金融等部门也在大量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这些部门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资产评估结论只是一种专业判断和专家意见,而这些专业判断又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和前提基础之上。
这并不是说因资产评估结论是一种专业判断和专家意见就可以减轻或豁免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的责任,而是说评估师应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而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使用者应对它们使用评估报告是否得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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